上午9:00-11:30
《综合应用能力》
上午9:00-11:00
《医学专业知识》
下午14:00-15:30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二、考点地址
考点号
考点名称及地址
01
瑞安市职业中专教育集团学校
(瑞安市体育东路1号)
02
瑞安市瑞祥实验学校
(瑞安市瑞祥新区民公路288号)
03
瑞安市安阳实验中学
(瑞安市安阳街道南路707号)
04
瑞安市滨江中学
(瑞安市望欣路6号)
三、准考证打印时间
时间:12月24日9时—12月27日9时
已完成缴费人员登录瑞安市人事考试录用系统,下载打印《笔试准考证》、《疫情防控承诺表》。请考生特别注意:考试时须同时携带《笔试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疫情防控承诺表》才能进入考点。
四、考前注意事项及防疫须知
(一)考生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进入考点
1.持有浙江“健康码”绿码,现场测温37.3℃以下的(允许间隔2-3分钟再测一次)。
2.持有浙江“健康码”绿码,现场测温37.3℃以上,经调查无流行病学史的。
3.“健康码”为非绿码,无相关症状,能提供考前7天内核酸检测有效合格证明的。
以上后两种情况,考生须到备用隔离考场(备用隔离机位)考试。
(二)考生有以下情形的,不能进入考点
1.“健康码”为非绿码,无法提供相关检测有效合格证明的。
2.拒不配合入口检测,以及不服从“转移至备用隔离考场考试”等防疫管理的。
3.持有浙江“健康码”绿码,现场测温37.3℃以上,经调查有流行病学史的(转送定点医疗机构排查)。
(三)考生考试期间出现相关症状的处置
症状较轻的须戴口罩考试;症状较重影响他人考试时,经调查无流行病学史的受控转移至备用隔离考场(备用隔离机位)考试,有流行病学史或不能坚持考试的受控转送定点医疗机构排查。
(四)请考生做好个人相关准备工作
★ 提前申领好浙江健康码。
★ 自备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
★ 提前做好出行安排,考试当日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
★ 在考点门口入场时,提前戴好口罩,打开手机上的“健康码”。
(五)有关要求
▲ 考生应按规定或监考人员的要求佩戴口罩,如有不戴后果自负。一是通过考点入口时、考试期间上厕所时应戴口罩。二是考试期间普通考场考生可自主决定戴口罩。三是在特殊考场考试或在考试期间出现相关症状的,须戴口罩。
▲ 要服从现场防疫检测和考务管理。从规定通道,自觉配合完成检测流程后进入考点,进考点后在规定区内活动。如有相应症状或经检测发现有异常情况的,要按规定服从受控安排到特殊考场考试或转送至定点医疗机构排查等处置措施。
▲ 因入场时须防疫检查,请各位考生安排好出行时间,在考前1小时到达考点、考前30分钟到达考场,逾期影响考试的,责任自负。
五、考场规则
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场规则
一、应试人员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公安部门出具带照片的身份证明)进入考场,二证缺一不可,入场后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及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右上角。
二、除考试另有规定外,应试人员只准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卷(削)笔刀参加考试。严禁将手机、资料、提包等物品带至座位。
三、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60分钟后才能交卷退场(公务员录用考试不得提前退场)。退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
四、应试人员必须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离开座位。
五、考试开始前和考试结束后不得答卷。
六、必须用黑色墨水笔书写姓名、准考证号和作答主观题,
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上相关的信息点及作答客观题。不得在答题卡(纸)和准考证上作任何标记。
七、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缺损、错装、字迹不清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八、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传递资料,严禁交头接耳、窥视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和答题卡(纸)。
九、考试期间,任何人不得将试卷内容和答题信息传出考场。
十、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翻放,经监考人员收卷签字后,方可离场。严禁将试卷、答题卡(纸)及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一、应试人员必须遵守本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否则,按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六、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二章 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五条 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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